甘肃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管理工作的意见甘教技【2013】14号

日期:2014-12-19   |  来源:兰州文理学院-经济管理学院   |  浏览:364 次[ 字体:    ]

各高等学校: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落实《甘肃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区域创新体系建设意见》,充分发挥高校在自身科研管理与监督工作中的主体作用,提高高校科研管理水平,促进高校科技创新和教育事业科学、健康发展,结合《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高校科研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高校主体责任,加强科研管理与服务
(一)深化高校科研改革,着力健全完善“六项机制”
一是进一步完善责任机制,要明确高校党委、校院领导班子、相关部门、学术委员会等机构在高校科研管理中的责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二是进一步完善项目管理与服务机制,切实抓好项目申报、外协项目、科研过程、科研成果等环节的管理与服务,建立既能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又具约束力的管理机制,促进产学研用结合;三是进一步完善经费管理机制,牢固树立科研经费公共属性理念,将纵向及横向科研经费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切实把好经费预算关、使用关和外拨经费关;四是进一步完善科研评价和人才激励机制,推行分类评价和开放评价,注重科技创新质量和贡献,改变片面将科研项目和经费数量、专利数量等与科研人员评价和晋升直接挂钩的做法,建立鼓励创新、体现科研实绩的科研人员绩效奖励制度;五是进一步完善监督检查机制,健全科研经费监督体系,严肃查处科研领域违纪违法案件,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六是进一步完善科研人员自律机制,通过培训、警示法纪教育、科学伦理教育等,引导科研人员增强法律意识,遵守学术规范。
(二)明确高校主体责任,完善科研管理体制
学校是科研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校长要认真履行法人代表责任,指导督促分管科研、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加强对科研行为的管理,切实做好统筹协调。要转变观念,扭转科研项目管理“重争取、轻管理”的倾向,以保障科研活动健康顺利开展作为科研管理与监督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严格遵守国家各级各类科研计划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强化对纵向和横向各类科研项目的管理责任。应结合科研管理工作的新形势、新特点和新要求,坚持申请立项和过程管理并重、服务支撑与管理监督并重的原则,建立健全涉及学校科研活动全过程及人财物各方面的管理办法、制度以及科学合理的工作流程,完善涵盖校、院(系)、项目负责人的分级管理体制。
(三)强化部门管理职责,加强科研统筹管理
高校科研项目管理是一项政策性、系统性强的工作,学校要加强统筹管理,实行学校主要领导负责、部门分工负责、多部门协同、分级管理,明确学校科研、财务、人事、资产、档案、纪检监察和审计等职能部门和院(系)以及项目负责人的权责,强化院(系、所)和国家认定的各类研究机构(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等二级单位管理,形成“统一领导、协同合作、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将管理责任落到实处。
(四)加强科研项目全过程监管,保障科研任务顺利完

1.组织做好项目申报的指导。学校应面向国家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结合自身优势特色,集成校内、校外优势资源,遴选、推荐基础好、水平高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项目申报各级各类科研计划项目。要综合考虑申请人和研究团队科研项目执行能力,加强统筹协调,扭转重申报、轻质量的现象。指导和协助科研人员科学规范地做好项目申请书、经费预算书、合同(协议)等编制和签订工作,完善和规范项目推荐申报程序,确保申报项目研究的质量和材料的真实性。
2.严格合作(外协)项目的审核把关。学校应结合项目研究任务目标的需要,强化对合作(协议)真实性、可行性和合规性的审核。要对纵向项目的合作(外协)单位资质、履行合作(协议)任务能力、业务相关性、经济合理性等内容进行审核把关。要严格区分界定校内科研活动与个人公司业务范围,加强对项目负责人和参与人员本人及其亲属或有直接利益关系人员所成立或参与公司承担合作(外协)项目的严格审查,确保关联交易的公允性,项目负责人要主动申明与合作(外协)方的关系,提供相关信息,接受监督。严格防止虚假资源匹配和虚假合作,严禁利用科研项目和国有为参与科研项目的个人及其亲属谋取利益,坚决杜绝假借合作名义骗取国家和社会资源。
3.加强项目研究过程的监督管理。学校要依据项目合同(任务书)的预期目标和要求,督促科研人员按进度完成各项研究内容,了解项目执行进度和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研究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项目顺利实施。要引导科研人员合理统筹安排科研与教学活动,将科研优势转化为教学优势,鼓励、支持研究生参与科研项目,加强对研究生参与科研工作的规范管理和指导,注重创新能力培养。
 4.严格控制纵向项目计划任务的调整。纵向项目合同(任务书)一经批复应认真履行,任务目标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并符合国家规定调整范围的,应依据相关管理要求履行有关程序。对于涉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研究进度和执行期、主要研究人员、合作单位等重大事项的变更,要组织专家论证,学校严格审核把关,并按照项目组织单位或计划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关程序、要求办理和执行。防止利用任务调整降低研究目标、水平或造假。对任务调整造成的不良后果,学校和项目负责人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5.严格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学校要将各类科研项目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法要求以及合同(任务书)和预算批复,组织科研人员合理使用科研项目经费。认真做好转拨和外协经费的审核,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加强对劳务费、间接使用费用和结存结余经费等的管理,规范预算调整程序,加强对横向项目经费的规范管理,完善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报销审核监督制度。
6.切实做好科研项目结题验收工作。学校要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和项目合同(任务书)要求,及时组织项目负责人做好课题验收准备,认真审核验收材料,保证按期完成结题验收工作。对纵向项目要防止同一科研成果在不同项目验收中重复使用,对横向项目要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验收。对未能通过验收的项目,学校要加强督促与监管,按照有关管理方法履行相关程序和手续,并采取有效措施,提供相应的帮助和支持。
7.加强科研项目涉密工作的管理。严格执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国家相关保密规定,建立完善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相关保密工作管理制度,落实保密工作管理责任制,完善保密防护措施,规范涉密信息系统、载体和设备等的管理,加强对从事涉密科研项目的科研人员和学生的管理、教育和培训。在项目申报、立项和验收时,及时提出定密建议。对于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8.注重成果与知识产权管理。学校要最终成果完成人的贡献,积极创造条件,鼓励科研项目成果的保护、转化、应用及申报知识产权。科研项目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科研合同的约定确定。学校要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申报、转让、使用信息登记制度,保障学校和研究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谋取私利。
 9.发挥科研成果的科学普及功能。学校要引导科研人员树立科研项目成果服务社会的意识,积极创造条件,扩大科研项目成果效益,大力推进学校相关科研资源向全社会开放和共享,鼓励科研人员积极面向社会和学生开展科学普及及宣传教育活动,为培养学生科学精神、提升全社会科学素养做出贡献。
(五)加强科研服务队伍建设,建立科研服务体系
学校要根据科研工作发展新形势的需要,强化科研管理队伍建设,形成结构和规模合理、专职与辅助相结合的专业化、高素质科研管理和服务队伍,组织和引导院(系)及科研团队设立专职的的科研项目服务岗位,配合项目负责人开展科研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加强科研服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升科研服务队伍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建立形成涵盖立项申报、项目实施、预算执行、结题验收、成果保护及推广应用的全方位科研咨询服务体系,为项目组织实施提供全过程指导服务。
(六)提高科研项目管理信息化水平
要整合现有的科研管理系统,建立全面涵盖科研项目管理相关的项目、人员、设备、经费等信息的管理和共享机制,注重完善各学校信息库的建设,实现校内科研项目实施过程及科研成果的动态监管,提高科研项目管理效率,方便科研和管理服务人员及时了解科研项目的动态信息。
(七)规范科研项目资料档案管理
项目资料档案管理是科研管理过程中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要重视科研项目资料的积累,完备归档工作,按规定对各类档案资料(包括项目技术资料和管理资料等)进行整理、立卷、归档,确保科研项目资料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系统性。
二、遵守科研自律准则,规范高校科研行为
科学研究是高校的重要职能,科研人员是高校科学发展的重要资源。要坚持教育引导、制度规范、监督约束并重的原则,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自律与他律相结合、严格规范科研行为与保护科研人员积极性创造性相结合,切实加强科研行为管理,防止学术失范行为和贪污、挪用科研经费的现象发生,促进科研人员廉洁从业。
(一)高校科研人员开展科研活动的总体要求
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格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模范遵循学术规范和科学伦理,坚决抵制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大力弘扬科学研究精神,不断增强科技创新能力;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严格遵守师德规范,牢固树立服务意识,主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二)高校科研行为规范的具体内容
1.科研人员申报项目,要坚持实事求是,充分考虑自身研究力量,加强可行性论证,对申报项目的工作基础、研究现状、人员组成等作真实陈述,保证申报项目材料的真实可信,不得隐瞒与项目协作单位以及参与人员的利益关系。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项目的评审工作。
2.科研人员要在学校指导协助下,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的编制可研经费预算,增强预算的前瞻性和可操作性,不得以编造虚假合同、虚列支出项目等手段编报虚假预算。
3.科研人员要严格按照项目合同(任务书)的预期目标和要求,认真完成各项研究任务,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规。不得随意变更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研究进度和执行期、主要研究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将科研任务外包、转包他人,利用科研项目为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确保科研项目安全。
4.科研人员要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的、违反伦理道德等方面的研究,不得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伪造、篡改科研数据文献。
5.科研人员要严格遵守财经法律法规,坚持科研经费统一管理原则,按照预算批复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不得违反规定转拨、转移科研经费,购买与科研活动无关的设备、材料,不得虚构项目支出,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不得虚列、虚报冒领科研劳务费,用科研经费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不得用科研经费从事投资、办企业等违规经营活动,不得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学校用科研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不得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
6.科研人员在学术评价和学术评审活动中,要坚持科学标准,遵循客观、公正原则,如实反映评价对象的质量和水平,若与被评对象存在利益关系,要及时主动说明并回避。不得在学术评价或学术评审活动中徇私舞弊,接受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劵、支付凭证。不得泄露评审信息,散布不实评审信息,利用评审工作或掌握的评审信息谋取利益,从事不正当交易。
7.项目负责人要按照国家各级各类科技计划的有关规定和项目合同(任务书)要求开展科学研究,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科学规范管理,确保项目研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并对科研成果的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要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在项目申报、实施和结项等环节,主动向管理部门说明与科研活动利益关联和利益冲突情况,要自觉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和学校的监督和检查。要加强对所带领科研团队、所承担项目的成员特别是青年人才的教育与管理,做到身体力行、言传身教。
8.科研人员要牢固树立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思想观念,坚决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实施意见》,在科研活动中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真正把有限的经费用于科学研究。科研项目立项、评审、成果鉴定、结题验收、颁奖等各类会议要简约俭朴,会后不安排宴请。
 三、优化考核监督机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一)改革、创新考核评价机制
推行分类评价和开放评价的新机制,建立以创新质量和贡献为导向的科研项目考核、评价和奖惩制度,充分发挥评价导向作用,调动科研人员开展科研工作的积极性。建立和完善科研绩效档案,并将其作为科研人员年度考核、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奖惩的重要依据。鼓励科研人员面向国家需求,潜心研究,为国家科技事业发展做出更多的创新性贡献。
(二)建立科研诚信档案
学校要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将维护科研诚信、弘扬科学道德作为重要职责,加强组织建设,完善科研诚信相关的科研管理制度建设,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科研诚信体系,建立科研人员科研诚信档案,及时准确记录科研人员从业行为,将廉洁从业情况纳入对科研人员考核的重要内容,引导科研人员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恪守科学道德准则,有效遏制科研不端行为。
(三)健全监督检查机制
健全包括审计、监察、财政、科技等部门,主管部门和社会中介机构在内的科研经费监督体系,建立科研项目的财务审计与财务验收制度,将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纳入重点审计范围,对全部科研项目实施抽查审计,对重大、重点科研项目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建立非涉密项目信息公开和回访制度,在学校内部公开项目组人员构成、协作单位及人员组成、预算批复、预算调整、经费支出、外拨经费、资产购置等情况,搜索建立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明细、报销票据分级公开制度,实行科研经费审计报告公开,整改情况公开,处理结果公开。有关部门和学校要将专项审计、中期财务检查、财务验收和绩效评价等结果作为项目申请和科研经费预算分配的重要依据。
(四)完善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机制
要严肃查处科研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对于违反科研行为规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警示、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执行和项目拨款、责令整改、终止项目执行和项目拨款直至限制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财政违纪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高校各级领导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对科研人员的服务和科研活动的监管职责,加强服务保障、教育引导、监督管理,确保科研工作健康发展。因未能正确履行监管责任,发生科研人员重大违法违纪问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参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和有关领导、管理人员的责任。
各高校应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制定相应实施办法和细则,切实将科研项目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甘肃省教育厅
                                              2013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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