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文理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日期:2017-11-14   |  来源:兰州文理学院-经济管理学院   |  浏览:828 次[ 字体:    ]

                                                                                                                                                  兰州文理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组织与管理,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本科教学工程”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高函〔2012〕5号)精神及要求,深入推进我校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建设,建立并完善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体系,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以学生为主体,以项目为载体,充分调动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学生创新思维、创新意识,强化创新创业能力训练,增强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在创新基础上的创业能力,彰显学校人才培养的应用型特色,形成良好的校园创新文化氛围,使我校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得到持续增强,人才培养质量得到提高。

第三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内容包括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三类。

创新训练项目是学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

创业训练项目是学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的角色,开展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参加企业实践、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

创业实践项目是学生团队,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采用前期创新训练项目(或创新性实验)的成果,提出一项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第四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实施,严格遵循立足兴趣、鼓励创新、交叉联合、突出重点、注重过程的原则,按照自主选题、自主设计、自主实验、自主管理的要求,通过自由申请、公开立项、择优资助、规范管理的程序进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项目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成立校、院两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教学的副校长任组长,教务处、招生就业处、团委、学生处、科技处、财务处、人事处、宣传部等部门组成的“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制定相关制度,审定年度经费分配方案、资助计划、经费使用方法,组织立项、检查和结题验收、宣传与交流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七条   各学院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指导小组和“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专家委员会”(简称“专家委员会”)。指导小组由相关学院院长任组长,全面组织和落实本学院的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实施,负责制定本学院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细则,聘任指导教师并考核指导教师的工作;协调落实研究项目所需条件;解决研究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按照研究进度组织专家检查研究项目执行情况;组织开展科技交流活动。专家委员会负责“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评审、检查和结题验收,并指导“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相关工作。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是项目的承担单位。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八条  项目采取自愿申报、专家评审、择优资助的原则;项目申报每年受理一次,具体时间见教务处通知。

第九条  凡我校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技能基础的、在校期间可完成项目运作任务的在校全日制本科生均可申报。申请项目团队人数一般为创新团队3-5人、创业团队10人以下。学校鼓励学生跨学院、跨学科(专业)、跨年级联合申报项目。每个学生限主持或参与1个项目,不允许交叉申报,正在承担计划项目的学生不得再申报新项目。

第十条 项目申报范围

开放实验训练项目、实训或实习基地中的综合性、设计性、创新训练项目;发明、创作、设计等项目;专业性研究及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创业实践项目;教师科研项目中的子课题;为参加国家有关竞赛的前期研究项目;社会调研项目;其他有价值的科学研究与实践项目。

第十一条 项目选题要求

思想新颖、目标明确、立论根据充足、研究方案合理、技术路线可行、实施条件具备的创新性和探索性项目。

第十二条 申报程序

1.申请项目的学生须如实填写《兰州文理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申请表》,经指导教师审阅、签字后交所在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指导小组;

2.专家委员会根据学校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排序后汇总上报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3.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上报项目进行评审,确定校级资助项目,推荐省级、国家级项目,批准后的项目将在全校公布。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批准立项后,由项目负责人主持项目的运行。在导师的指导下,学生根据研究计划开展研究和实验,并及时进行总结与交流。

第十四条  相关单位、学院应加强管理,对项目计划执行和研究进展情况、经费开支情况以及取得的阶段性成果进行追踪检查。对项目的检查可采取多种形式如书面汇报、现场考察、经验交流、成果展示等。

第十五条  学校有关部门应对项目的实施给予条件保障。大学生创新教育基地、各类实验中心和实验室应对参与项目的学生开放,免收实验场地费、实验管理费,并提供必要的指导。

第十六条  项目变更处理

1.项目负责人变更。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能更改,如有特殊原因不能继续主持项目,由个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提出变更意见,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方可更换,更改后的项目由各学院做好统计并上报教务处备案,学院同时做好备案;

2.指导教师变更。指导教师因故短期不能履行指导任务的,应安排临时替代人员完成指导工作;指导教师因故长期不能履行指导任务的,由指导教师提出申请,学院提出变更意见,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方可更换,更改后的项目由各学院做好统计并上报教务处备案,学院同时做好备案;

3.项目组成员变更。项目组学生确因个人原因不能继续进行项目研究的,由项目负责人与指导教师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决定是否重新增加成员,并将结果报教务处实践与创新教育科备案;

4.项目内容变更。项目内容原则上不予变更,但对个别按原计划实施确实困难的项目,经指导教师认可、学院重新评审并报创新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可对研究内容作适当调整,更改后的项目由各学院做好统计并上报教务处备案,学院同时做好备案;

5.项目结题时间变更。批准立项后的项目应按期完成,确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或延期结题的,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经学院审核后,报大学生创新计划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所有立项的项目必须在学生毕业离校前完成。

第十七条  项目每学年有2次结题时间(考试周前1个月),到期结题或需提前结题的项目组,需提前1个月向所在学院提出结题申请,并提交相关结题材料,由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指导小组组织安排结题验收时间后,通知项目组。

第十八条 项目完成后,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指导小组组织相关学科(专业)专家组成项目鉴定组对项目进行结题验收。专家组成员应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项目指导教师原则上实行回避制。

第十九条 结题验收材料包括《兰州文理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结题表》、项目总结报告、学生研究论文、专利、获奖证书、项目成果实物照片及相应的设计说明书、图纸、软件等一式三份,一份学院存档,二份报教务处。学生提交的文字材料应有指导教师签署的审阅意见。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以答辩形式进行。专家组重点审阅学生对基础理论、基本技能及综合训练的掌握情况,重点考察学生在完成项目过程中的创新思维、创新能力的培养情况,并对项目的完成情况给予总体评价,认定研究成果,评选优秀项目。

第二十一条 无故不参加结题验收或验收不通过的项目,取消项目负责人及成员下一次申报和参与项目的资格,取消相应学分。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兰州文理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专项资金”, 对批准立项的“兰州文理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根据项目类别、内容、难易程度,学校将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每项最低1000元,最高不超过5000元。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经费分三期下达:项目立项下达第一期项目经费50%,通过中期检查后拨付40%,结题检查通过后拨付余额10%。

第二十四条 在指导教师监督下,由承担项目学生在预算额度和开支范围内自主使用。经费只限于计划申请中用于购买必要的实验耗材、元器件、图书资料以及相关调研、学术交流、论文发表、专利申请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条 项目阶段检查和结题时,项目负责人要提供经费使用明细,以确保项目经费的合理使用,任何组织部门不得提取管理费。

第二十六条 对无故延迟或执行不力又无改进措施的项目,学校将视情节轻重停拨或收回经费。

第二十七条 校级培育项目由学校和学院共同资助。

第六章  奖励政策

第二十八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按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记入学生成绩,参加项目的每位学生,在项目通过验收后,负责人可获2个学分,参与人获1个学分,可替代部分与专业教学相近的实验或实践课程学分;另外,在同等条件下,相关项目评奖评优等工作中优先考虑。

第二十九条 学校组织专家对“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进行评奖,表彰在创新精神和能力方面有较大收获和表现优秀的学生,给予一定的奖励。鼓励参与创新项目的学生在征得指导教师同意的前提下,以创新内容为题撰写毕业论文(设计),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为优秀毕业论文(设计)。

第三十条 教师指导“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可纳入个人岗位、业绩考核及职称评定,指导教师的工作量由各学院进行核算,指导成果可申报教学成果奖;项目指导过程中,考核不合格的教师将收回既得工作量同时记入业绩考核。

第三十一条 学校将学院组织“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工作,纳入学院本科教学工作状态评价,对优秀指导教师和单位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凡是“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项目有关的论文、专利及成果发表时须注明“兰州文理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资助项目”,项目结题时应提供成果证明,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

第三十三条 指导教师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起着指导、把关负责的作用,经查实项目有弄虚作假者,将终止项目运行,收回经费并取消今后指导本计划项目的资格,情节严重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各学院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计划。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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